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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村**组**号。2019年3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玉门市公安局玉关路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1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花海镇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商业东街相交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4.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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