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公民身份证号:52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贵州省**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2020年11月22日晚饮酒后,次日凌晨驾驶营运性质的网约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龙县出发,经210省道往贞丰收费站方向行驶,07时06分,行至惠兴高速公路142公里+500米(小地名:**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依法提取静脉血样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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