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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街**段**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138221986********),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5****号车从仁怀市仙湘苑食府往仁怀市欧兰亚酒店方向行驶,当其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仁怀市国酒南路时代广场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伍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伍某某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LH-2020-0137-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伍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和视频截图、提取血样登记表、委托书及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讯问视频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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