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7********,布依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镇**学校集体户,住贵州省安顺市**县**镇**学校集体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渝A7****的小型轿车由观山湖区地下停车场往百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叉口150米(地下停车场出口收费岗亭)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设卡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583号”检验结果:对标有伍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别为131.2.0mg/100mL、126.2mg/100mL,取平均值为1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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