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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蒙**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21号附2号5-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23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渝BY***7号牌的众泰牌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伍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酒精呼气现场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及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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