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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伍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

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08月29日23时42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贵GE****号普通三轮摩托车从**酒店往黄果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KM+***M(**门口)处时,与对向由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的贵G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贵GE****号普通三轮摩托车驾车人王某某、乘车人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贵GR****号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伍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送检的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55mg/100m,伍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伍某某醉酒驾驶的核心证据即伍某某的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结果(222.55mg/100ml)存疑,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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