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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浙E9****小型轿车从长兴县画溪街道皇冠大酒店西面路段处行驶至长兴县**镇**村家中。当晚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卡口数据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卡口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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