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连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