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306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丈母娘家里喝酒吃饭。20时许,伍某某驾驶赣AW5***小车行驶至南昌县澄湖西路与小兰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县中医院采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伍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15mg/100ml。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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