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的“牛犇犇”火锅店和铁像寺水街的“王妈热卤”餐厅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伍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黑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从铁像寺水街出发,经剑兰大道、机场辅路后沿中环路高攀东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020年4月28日0时3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高攀东路段琉璃路口公交站台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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