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玉林生活广场出发,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和提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12.2mg/100ml和10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伍某某的醉酒程度、行车距离、认罪态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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