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8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桃市大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桃源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伍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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