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门市石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石仙线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lOOmL,随后带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4月1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