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21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52********,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永川区**退休公务员,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19 时45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L****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大什字路口路段行驶,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伍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毫克/ 100毫升,后民警带伍某某到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伍某某的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 L。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