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08年3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08年3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8年3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于200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3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耒阳市**镇**村**湾对面冲的自家地干活,伍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地里的枯枝杂草,后火顺风势引起火灾,烧毁林地。经林地部门鉴定:同一火源烧毁的山林面积为355.2亩(23.68公顷)。烧毁的山林书种为油茶树、杉树等经济树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在实体上无法认定伍某某失火罪一案失火面积的大小,该部分事实尚未查清,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程序上伍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其是否逃避侦查导致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事实未查清,且证据不足。综上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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