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7〕2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住楼**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2月2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16年10月23日租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商住楼**房,然后与男朋友黄某某(已起诉)同居,该房的结构为二房一厅。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黄某某纠集吴某甲、许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商住楼**房的客厅吸食毒品。三、四天后,黄某某第二次纠集吴某甲、许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商住楼**房的客厅吸食毒品。2016年11月15日下午,黄某某第三次纠集吴某甲、许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商住楼**房的客厅利用水烟筒和锡纸,以“清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21日21时许,黄某某第四次纠集吴某甲、许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商住楼**房的客厅以“清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和吴某乙、吴某丙、许某乙、吴某甲等人在**酒店**房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之后,公安民警根据调查的线索在**商住楼**房抓获伍某某,并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约l.65克、疑似毒品K粉约32.33克(查实系吴某甲持有)、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等。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K粉均检见氯胺酮成份。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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