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为维护自己校车经营的利益,为主邀集校车股东多次拦截中巴车,并威胁、恐吓中巴车司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7日早上六点,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听值班校车股东反映**乡开往汉寿的中巴车接送学生上学,便邀集校车股东张某某、祝某甲、祝某乙等人在汉寿县**小学门口的道路上放置竹撇子,将**乡开往汉寿县城的湘******中巴车拦停,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拉开驾驶车车门抓住司机衣领,并威胁司机不能将车开走。
2、2017年6月7日下午2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见上午拦车之事无人处理,又邀集校车股东张某某、祝某某、祝某甲、祝某乙等人在汉寿县**小学附近的道路上拦截过往的中巴车,导致当天该线路中巴车不能正常运营,后在政府、交通局及校车、中巴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出面协调下才将中巴车放行。
3、2018年4月的一天早上7点,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听说有***的校车在**乡**村接送学生,便邀集校车股东杨某某、廖某某在**村村部门口蹲守,等**乡的校车驶进**村附近后,马上将该校车拦停,强行将校车司机邓某某赶下车,并将该校车及校车内学生带至***小学后,后由**乡政府干部出面调解才将校车放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做出书面检讨,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