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7日至9月4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纠集一起驾车赴海口市被害人林某甲居住的**小区,以催还借款为由堵塞林某甲家门,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韩某甲并使用手机短信对林某甲进行威胁,造成林某甲家人的恐慌。2018年5月端午节前,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纠集一起驾车赴文昌市**镇**村林某甲的老宅,找到林某甲,以催还借款为由,对林某甲进行语言恐吓威胁。2018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韩某甲以催还借款为由多次到**镇**村林某甲家,找到林某甲的母亲符某某,使用砍断吊床、损坏缝纫机、破坏建房钢筋、手持匕首、用石头在其家墙壁上写上“林某甲欠钱不还”等手段,恐吓威胁符某某。2019年春节年初一,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韩某甲来到**镇**村林某甲家,找到林某甲儿子林某乙,以催还借款为由发生争执,并报警至文昌市公安局潭牛派出所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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