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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已判决)为称霸耒阳米粉市场,2018年4月12日凌晨,刘某甲纠集刘某乙、刘某丙(二人已判决)聚集一起后,又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说自己被人欺负了,要教训对方,便要伍某某叫几个人帮忙,随后,伍某某便电话联系了三个年轻男子(该三人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其中有一个叫“黄毛”的男子),叫三个男子帮刘某甲去打架,三个年轻男子同意后,伍某某又将三个年期男子的电话发给刘某甲。随后,三个年轻男子赶到现场后,刘某甲就安排刘某乙、刘某丙及三个年轻男子赶到衡南县向阳桥圩上殴打衡阳**食品有限公司肖某某。商量好后,刘某乙、刘某丙、三个年轻男子等五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头盔、口罩、钢管,由刘某丙驾驶牌号为湘******黄色面包车从耒阳市出发。凌晨2时许,刘某乙、刘某丙、三个年轻男子五人在向阳桥圩上等候,不久,被害人肖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驾驶湘******货车到达向阳桥,刘某丙在车上等候,刘某乙及三个年轻男子则手持钢管冲到货车前砸挡风玻璃,并殴打肖某某,随后,刘某乙、刘某丙等五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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