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住眉山市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已诉)自2019年2月份以来,在乐山市市中区若水苑小区成立工作室,从事代理赌博游戏招揽赌客在网上赌博犯罪活动。帅某某(已诉)在刘某某工作室上班3个月后,自己出资在乐山市市中区江南人家小区成立工作室,在刘某某处购买游戏币,并给刘某某分红,招聘了被告人方某某(已诉)、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负责招揽赌客、出售回收游戏币,并给予他们一定的提成。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2019年5月-11月在帅某某工作室上分,参与利润分成。2020年4月23日,帅某某工作室被查获。伍某某同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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