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19年6月承包了位于惠阳区**街道办**工业园**栋的**厂,但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8月至10月,拖欠汪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十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60253元。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逃匿,工人无法联络其追偿工资。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短信、现场张贴公告及挂网公告等形式通知伍某某协助处理欠薪事宜,并于2019年11月8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向其改正指令书》,并将《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张贴在该公司厂房门口,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场处理。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家属主动清偿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支付十名工人工资共计60253元人民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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