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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外号“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松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上午8时许,高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甲(另案处理)两人,将其与杨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松孟快速干道一标段”盗窃所得的旧钢模板用三轮车运至蓼皋镇打岩厂松桃某某五金加工厂销售,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询问高某某和杨某甲从哪里收得的,二人都说是从工地收来的。随后伍某某以9角钱一斤的市场价格将旧钢模板收购(合每吨1800元),共计2025元。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认(2019)242号)认定,伍某某向高某某、杨某甲处收购的钢模板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陆仟陆佰玖拾肆圆整(¥669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收购旧钢模板时,主观上不明知钢模板系高某某与杨某甲盗窃所得,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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