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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该案报送至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19年9月27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全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8日15时许,在广西全州县**镇**村**的公堂(村里文化活动场所)大门未打开在微信上与村队干伍某丙(另案处理)发生争吵。16时30分,伍某丙持刀到公堂找到伍某乙,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伍某乙被打伤脸部,后双方被村民拉开。伍某乙哥哥伍某丁赶到公堂与伍某丙发生争吵,双方第一次想打斗被村民拉开,在公堂外伍某丁再次与伍某丙发生打斗,伍某甲见状拿起一块木板朝伍某丁头部连续打了2次。伍某丁在与伍某丙打斗过程中,伍某丙左手持刀反手甩向伍某丁,刀刺进伍某丁颈部,后伍某丁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伍某丁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颈部致主动脉弓破裂大出血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州县公安局认定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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