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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审查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沙坪坝区**镇其经营的**维修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致被害人吕某某倒地致被害人吕某某左侧股骨头上端粉碎性骨折。被害人吕某某被伤害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2.法医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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