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6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大院**号楼**梯**房。1996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月25日因假释被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门口处,与被害人余某某因电动车行驶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期间,伍某某用拳头殴打余某某脸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报警后,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查,伍某某已赔偿余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伍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伍某某因偶发矛盾发生徒手打斗,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伍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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