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3〕15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98********,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江西省奉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居委会**路**栋**号。因斗殴,2020年被广东佛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9月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依法审查在案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经营开锁、换锁和家电维修业务,刘某乙、刘某甲(本院均已不起诉)于2022年5、7月份先后就职于该店。2022年7月,伍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开车一同跑业务过程中,伍某某提议将胶水注入业主房门锁芯致锁损坏,引导业主根据张贴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伍某某等人来换锁,以此增加业务量提高收入。伍某某提议由刘某甲具体实施张贴广告贴纸以及用注射器将胶水注入锁芯的行为,伍某某、刘某乙则负责更换门锁,所得的利益由伍某某、刘某乙分别与刘某甲平分。刘某甲同意后,三人在车内商量好具体操作流程。
2022年8月初,刘某甲在萍乡市区甲某小区、乙某小区等小区内张贴伍某某经营锁店的广告贴纸。经伍某某安排,2022年8月7日刘某甲来萍乡市区甲某小区、乙某小区、丙某小区,刘某甲使用胶水、注射器,先后将居住在该小区内的被害人黎某某、戴某甲、肖某某、戴某乙家中的门锁中注入胶水致门锁损坏。之后,刘某甲来到联洪村联洪二小区,以同样的方式将居住在该小区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的门锁中注入胶水,致门锁损坏。刘某甲来到高丰村富民小区,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董某某家中的门锁中注入胶水,致门锁损坏。事后,刘某甲将情况告知给了伍某某。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门锁认定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1044元。
2022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伍某某三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七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伍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伍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3.伍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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