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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敲诈勒索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7年农历12月份(2018年1月份下旬)的某天,陈某某在广东省徐闻县**镇**村附近的树林里参与赌博时,在伍某某的担保下向借陈某乙共28000元(伍某某与陈某乙系情人关系),后在一个月内共还款49000元(包含利息)给陈某乙、伍某某。其中2018年2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陈某乙,同年2月9日再次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某乙,同年2月9日伍某某利用伍某乙名字银行卡接收陈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同年3月17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伍某某,最后陈某某还款现金8000元。陈某某共还款49000元(包利息)给陈某乙、伍某某。一个月后,陈某乙、伍某某等人继续按10000元每日300元利息,利滚利方式,要求陈某某还款10万元,但陈某某拒绝还钱。在陈某某还款前后,陈某乙等人多次纠集他人殴打陈某某以及骚扰、殴打、恐吓他的家人、毁坏其出租屋的财物,以多种恐吓的手段威逼陈某某还钱,致使陈某某及其家人不敢在徐闻县生活而搬回雷州市居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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