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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赣MQ****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沿**省道行驶,行驶至**省道14KM+726M处(**省道与**大道交叉口)位置时,左转进入**大道过程中,遇胡某某无证驾驶车架LBBPEJ**********“**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沿**省道行驶,两车直接碰撞,致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11月2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现经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回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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