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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凤凰园路雅阁酒店前路段时,被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7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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