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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2272,土家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号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姐夫朱某某家吃晚饭,席间伍某某喝了约2两苦荞酒及一瓶啤酒。饭后,伍某某驾驶自己湘******的小型客车自石门县**街道**家园往石门县城区行驶。当天20时36分许,车行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伍某某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伍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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