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座**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09年将自己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北城**栋**号房转让给于某某,但于某某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及房产证,后伍某某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隐瞒事实真相下又将此房屋抵押给王某某借款50万元,王某某也不知该房已被伍某某转让给于某某,伍某某找王某某借款2月后便没有返还利息及本金并将自己的和手机号码换掉,王某某因欠款无法收回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伍某某法院判决后才得知房屋早在借款前被转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伍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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