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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5日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6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某工地,用电动车一袋一袋将24袋铁制十字扣件(共720个)盗走先运到旁边的加油站存放,后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伍某甲要求协助转****,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明知是盗来的铁制十字扣件提出要运费500元,即开一辆灰色本田小轿车来找到黄某某,二人将24袋铁制十字扣件(共720个)装上轿车,并运送到站前大道“某经营部”售卖给杨某某,非法获利3400元人民币。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铁制十字扣件720个(价值人民币5.9元/个),总价值37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 被害人郑某某报案;

  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伍某丙、肖某某证言;

  4.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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