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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伍建芳伍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1027055343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草原村5组2号附1号隆回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建芳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隆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伍建芳伍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湘E33Q56湘******红色长安牌汽车至天华石材****厂车间内,盗走一台品牌为伟业,型号为YE2-132M1-6,功率为4KW的电动机,购买价格约为1500元/台,重约100斤。犯罪嫌疑人伍建芳伍某某于当日将该电机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至隆回县环城马路小李**废品收购部,获利200余元。

2019年5月27日凌晨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伍建芳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33Q56湘******红色长安汽车,驶入天华石材****厂车间内,将车间内的4台品牌为伟业,型号为YE2-132M1-6,功率为4KW的电动机,购买价格1500元/台,每台重约100斤的电机盗走,一台品牌未详型号未详,功率为0.8KW的电机盗走,将放置在车间内两捆总长为160米、重约100斤,购买于2016年9月的铝质电缆线盗走。犯罪嫌疑人伍建芳伍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将4台伟业电机以2.1元/斤的那价格销售至隆回县环城马路小李**废品收购部,获利1000余元。将功率为0.8KW的电机销售至魏源**医院斜对面废品收购店,获利46元。两次被盗财物共价值1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1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建芳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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