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4********,布依族,文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住云南省安宁市**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01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2月21日一次补查重报。
安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11时许,伍某某窜至安宁**二期工地**幢,将深圳**公司正常使用并摆放在该幢一楼房间的一台增压泵设备用背扛方式盗走,在伍某某背扛增压泵行至**幢路旁时被旁边施工人员宁某某看见告知老板吴某某,吴某某带人在**幢车库旁边的路上将伍某某堵获,在其乘坐三轮车上塑料袋下发现被盗的增压泵,被盗增压泵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199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安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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