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四次进入被害人雷某某的面店,盗窃其面店柜台下铁桶内的现金共计1000余元。事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对被害人雷某某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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