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饿了么外卖饿**外卖员工,江西省遂川县人,家住遂川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同事罗某某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南康区东山街道工业六路金鸡岭安置点陆露理发店旁的一辆绿源电动车用借来的三轮电动车拉走,运到邓某某经营的新日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停放。次日16时许,伍某某不同意邓某某更换电瓶的建议,遂将该车推至饿了么外卖饿**外卖员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商贸城金元路的休息点停放。案发后,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3元。
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民警在饿了么外卖饿**外卖员休息点将伍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伍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李某某绿源牌电动车拉走,价值2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情节相对较轻,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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