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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何某某驾车至慈利县三官寺乡龙岗村,给被害人康某某经营的超市仓库配送货物,趁工作人员不备,二人将仓库里的37件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搬进货车车厢内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动投案,慈利县公安局已追回被盗37件“红牛”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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