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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0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0********,瑶族,大学文化,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家**幢**室。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 4 月 15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多次至本市虎丘区便利蜂超市赛格又一城店和滨河路 588店窃取口罩、眼罩等小额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965.8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口罩、眼罩(照片)等物证;

2.订单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刁某某、赵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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