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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22000********,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在校学生,家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利用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的机会,趁曹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卧室内的一台价值6277元人民币的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并从曹某某的微信账户内分两次转帐人民币1600元至其个人及他人账户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已退还被害人曹某某被盗手机,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休学证书、证明、接警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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