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先后四次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精品超市,共盗窃得猪手3只、排骨1包、鸡蛋12个等物。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赔偿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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