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在校×学生,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路组**号,现住桂阳县**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3日、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通过调包的方式窃取快递财物三次(两次既遂、一次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网上以刘某某的名义联系卖家徐某某购买一台苹果手机,后加对方微信联系要求采取货到付款方式支付价款及发顺丰快递。1月15日12时许,湖南**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将快递送至桂阳县“唯钻KTV”门口,伍某某在验收快递时趁侯某某不备将真机换成模型机并以货物有问题拒收快递,后快递公司将快递返回徐某某处,徐某某发现手机被调包。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2月21日11时许,伍某某以黎某某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方式盗窃顺丰快递公司运送的由唐某某寄送的快递中的苹果手机一台,后唐某某收到退件发现手机被调包。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80元。
3、顺丰快递在接到寄件方反映快递内财物被调包的情况后报警,2019年2月28日10时许,伍某某又以谢某某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方式盗窃邓某某邮寄的一台苹果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该手机已退回寄件人。
2019年3月4日,伍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共计1348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也代为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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