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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井附近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奥特莱斯天桥下人行横道上,将被害人停放在此的电瓶车骑走,后将盗窃的电瓶车藏匿在遵义市汇川区汕头路与洗马路交接处红绿灯旁人行道上。2019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灰色小刀牌两轮电瓶车进行鉴定,该车价值3552元人民币。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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