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以帮忙被害人曾某辉购买一辆二手小车为由,向曾某辉索要购车款。曾某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账约35000元给伍某某。伍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作了生活日常开支和赌博。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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