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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逮捕,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以帮忙被害人曾某辉购买一辆二手小车为由,向曾某辉索要购车款。曾某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账约35000元给伍某某。伍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作了生活日常开支和赌博。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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