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同案人邓某甲(另案处理)在祁东县宏泰米厂附近租赁了一层房屋,在该出租房内组织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同案人匡某某、曾某甲、邓某乙、曾某乙、曾某丙、朱某某(六人已另案处理)学习《聊天技巧》、《话术》等技能,再以虚构的女人身份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获得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由被不起诉人一伙操控输赢的手机软件“亿星环球”平台(类似“炒外汇”),骗取被害人向某某投入资金。被不起诉人一伙首先要求被害人投入306元、510元的小额资金,通过操控平台虚拟数据让被害人获利,当被害人投入大笔资金时,再由邓某甲修改平台虚拟数据让他们赔钱,以此种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被害人田某某4938元、被害人林某某8918元、被害人李某某10306元、被害人陈某某912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诈骗金额为8918元。
2018年9月26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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