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汪某某因从事非法营运被成都市金堂县运管所扣押其车辆。同年5月27日,汪某某因乘坐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车辆相识,伍某某得知汪某某车辆被扣押后,谎称自己在金堂县运管所有熟人,以帮忙取回被扣押车辆为由,共骗取汪某某5100元人民币,所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