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5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小区**幢**梯**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明知杨某某从事3260项目所得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7日、2019年7月7日三次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将杨某某犯罪所得的人民币360万元钱予以转移、窝藏和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有收取杨某某交付的人民币360万元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观上明知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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