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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5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金山小区旁汇来一品大茶楼内,以发包琼中县百花岭仙乐园旅游项目的围墙为由,诈骗了受害人刘某某10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在跟伍某某与陈某某商量工程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伍某某则称是陈某某的财务人员,当时和刘某某谈项目时拿出项目的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给刘某某看,后刘某某当场交付的10000元现金是由伍某某接收,而剩余的90000元刘某某则先后分三次以转账和交付现金方式给伍某某,后伍某某均将这100000元交给了陈某某。经查,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未承包过琼中县百花岭仙乐园旅游项目;琼中县长征镇人民政府核查未有琼中县百花岭仙乐园旅游项目的建设工程及备案;琼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查该项目未在办理网上告知制备案手续,也未收到海南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递交的项目备案申请等相关材料;琼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该项目的宗地权属为长征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未查询到海南龙**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信息;琼中县长征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核查,所有土地在2004年前都出租完毕,从2004年后该公司没有把土地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公司及个人,也未有与海南龙**实业有限公司商谈该宗地出租等相关事宜,经调查,琼中县长征镇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03年05月01日,将该块土地承包给琼中广营农林业发展公司,并双方签订一份海南省土地承包合同书;经向琼中广营农林业发展公司核查,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将该块土地用于和海南龙**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因海南龙**实业有限公司三个月内未履行合作协议内容,该合作协议自然解除。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06月06日10时25分许、2019年07月16日16时30分许,分别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16号鑫源温泉大酒店三楼鑫龍酒家餐厅、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麦浪KTV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伍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综合证实,陈某某通过伍某某、曾桂平、李坚强找到被害人刘某某转包工程,并提供了龙**公司与四建所签的《施工合同》、项目宗地图、施工图纸等,伍某某以陈某某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帮助陈某某向刘某某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之后其已将收取的保证金全数交给陈某某。证人龙某甲、龙某乙证实,上述材料均为龙**公司提供给陈某某,且该二名证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通知书、相关协议书等材料证实,伍某某没有伙同陈某某虚构涉案工程项目。此外,伍某某未曾与四建公司直接商谈合作,也未曾与龙**公司的龙某甲、龙某乙联系,其对涉案项目的了解主要来源于陈某某,且陈某某也曾向伍某某出示施工合同、施工蓝图以及涉案项目的租地宗地图等资料,伍某某认为项目真实存在的辩解有合理性。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伍某某有与陈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伍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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