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第*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为获取丈夫陶某某与付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伍某某与罗某某纠集亲属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付某某居住的岳阳县**小区**栋***住宅,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在房内翻找拍照并拿走了陶某某赠予付某某的浪琴女士手表一只,并在房内做饭用餐。之后罗某某叫来换锁师傅将该住宅门锁进行更换,并保留了钥匙。第二日上午8时,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罗某某得知陶某某仍有一万元钱在***栋***房内,两人用头一天配好的房门钥匙再次进入房内,将房内的一万元现金拿走。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4月10日,双方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付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伍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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