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3********,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委**组**号。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恩施市**乡**村***组(小地名:***)开办的采石场中,为了修建挖掘机便道、排险和堆放石渣,将其自有以及流转的部分山林非法占用4.062 亩;2016年7月,因暴雨导致伍某某堆放的石渣梭滑到采石场东南边的槽沟中,将其流转的以及黄某某部分山林掩埋5.145亩。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上述林地均为防护林,面积为9.208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