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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县**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在邵阳县工商局登记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L41*******,何某某占股51%,银某甲、银某乙、欧阳某某、周某某四人占股49%,法人代表是银某甲。2015年年初银某乙、周某某和欧阳某某陆续退股,何某某买下了他们的股份与银某甲两人共同经营至2016年9月。之后银某甲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了肖某某,自此退出了邵阳县**有限公司。经鉴定,伍某某以自有挖机投资邵阳县**有限公司期间毁坏林地总面积1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的表皮植被已经全部被破坏。

本院认为,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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